11月15日,浙江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该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个别项目存在保荐工作独立性不足,未有效督促发行人如实披露历次聘请保荐机构情况,部分尽职调查工作履职不到位,立项环节对项目重要风险点关注不足,内核环节未充分关注项目组对内核委员问题答复的事实依据等情况;个别项目保荐费用收取过低,存在收费显著低于行业定价水平的不正当竞争情形。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11月15日,浙江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该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个别项目存在保荐工作独立性不足,未有效督促发行人如实披露历次聘请保荐机构情况,部分尽职调查工作履职不到位,立项环节对项目重要风险点关注不足,内核环节未充分关注项目组对内核委员问题答复的事实依据等情况;个别项目保荐费用收取过低,存在收费显著低于行业定价水平的不正当竞争情形。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